宿迁市2018年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宿迁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导意见》要求,报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制定出台了《宿迁市2018年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依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基函﹝2018﹞5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市领导和市委深改组重点改革项目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义务教育招生现状,遵循“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稳妥推进”的改革原则,市教育局多次召集中心城区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分管同志、业务科室负责同志、部分校长代表、阳光招生课题组成员等,进行专题分析研讨,并参考周边兄弟市招生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制定并发布了《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基函﹝2018﹞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统筹推进城乡义教育一体化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17﹞80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宿迁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改革内容 (一)改革报名办法,推进网上招生。落实省市有关招生文件精神和市政务服务一张网不见面工作要求,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减轻家长报名负担。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均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带领下,在规定集中招生时间内,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凭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 (二)完善招生程序,实施公民办同步招生。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文件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有关规定,公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同时启动,同时接受学生报名,集中录取同时结束。 (三)加强政策调控,控制“择校”行为。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要求,所有公办初中招收的择校生毕业时不纳入热点普通高中指标生范围。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公办初中起始年级招收的择校生毕业时不纳入热点普通高中指标生范围。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指导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市对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公平而有质量发展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招生原则。2018年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以区为主、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二是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施教区免试入学。三是公开公平原则。招生信息全面公开,实行“阳光分班”,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创新班等。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四是均衡发展原则。各区按照“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加大优质资源聚集力度,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数量。 (三)招生计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要求,根据学校教育资源实际,公办学校还要根据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确定适当的办学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四)招生办法。一是入学条件及报名。根据省厅通知,我省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细则。二是招生时间及要求。全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初中报名开始时间为6月27日,集中招生截止时间为7月10日;小学报名开始时间为7月11日,集中招生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开学前,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施教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要应收尽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录取学生。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施教区外择校生,招生人数严格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同时要提前与家长签订有关承诺书,录取结束应及时公布择校生录取名单,并将录取名单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提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过程和结果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三是外来经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外来经商、进城务工等随迁子女入学,由各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四是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相关要求,确保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依法享受义务教育。 (五)工作要求。一是增强政治意识。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二是强化责任意识。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各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督查和监控,完善违纪举报和受理机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及时对校长进行问责。各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市义务教育招生有关要求。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初中招生宣传时间不得早于6月18日,小学招生宣传时间不得早于7月1日。三是树立规范意识。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管理标准,严格控制大班额、大轨制学校的招生计划。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严禁出现66人及以上超大班额,推进标准班额办学。严格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违规提取、迁移学生的学籍信息。 (责任编辑:中考吧 ) |